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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15日上午,備受關註的“臨武瓜農案”二審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涉事城管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個月。
  2013年7月17日,臨武縣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當地瓜農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衝突中鄧正加倒地死亡,這一事件廣受社會關註。
  城管構成故意傷害罪
  2013年12月27日,郴州永興縣法院對廖衛昌等四名城管工作人員以故意傷害罪判處3年6個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判決後,四被告不服並提起上訴。2014年4月23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控辯雙方爭論的主要焦點是四名被告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廖衛昌上訴中提出,自己在執法中遭到被害人夫婦辱罵和攻擊,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應減輕處罰,此外,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而不是故意傷害罪。“一審判決認定我構成故意傷害罪定性錯誤,我沒有傷害受害人的主觀故意,我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客觀上我沒有實施傷害行為,我只是推了鄧正加一下,目的也是為了制止他。”
  其他兩名城管工作人員駱威平、夏際玉也表示一審中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定性錯誤”,請求“從輕處罰”“適用緩刑”。袁城則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我一直是被動防衛,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被害人倒地時我並不在現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遭被害人鄧正加及其妻子黃細細的阻攔和謾罵,當被害人鄧正加用秤桿戳向廖衛昌時,四上訴人遂奪搶秤桿,並對被害人毆打,四上訴人的傷害行為誘發了被害人小腦與腦乾橋延溝交匯處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而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隨著二審終審裁決,法院給出了最終答案:構成故意傷害罪。
  死亡系誘發非秤砣所致
  此前,鄧正加死因成為輿論關註焦點,一些傳聞認為他是被秤砣砸死的。那麼鄧正加究竟是怎麼死的?
  永興縣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畸形腦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死亡,四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是導致畸形腦血管破裂的誘因”。15日,二審法院的裁定對一審判決進行了認定,認為“四上訴人的傷害行為誘發了被害人小腦與腦乾橋延溝交匯處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而死亡”。
  記者在二審庭審現場看到,為了調查鄧正加死因,法庭提取了現場秤砣、秤桿等物證,並有目擊證人、參與搶救的醫務人員、法醫學鑒定專家、郴州市公安局鑒定人、動員投案的臨武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接受投案的臨武縣公安局民警等人出庭作證。
  城管自首情節予以認定
  一審認定,案發後,廖衛昌等四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在量刑中予以減輕處罰。二審裁定中,對廖衛昌等四城管人員自首情節予以認定。
  二審認定,在共同犯罪中,廖衛昌、袁城系主犯;駱威平、夏際玉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案發後,四上訴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可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原標題:臨武瓜農案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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